2019年第8期 第251期
2016年12月《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》印发并实施。两年多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,截至2018年底,全国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、四级湖长2.4万名,设立村级河长93万多名、村级湖长3.3万名。重庆市共有17551名河长,已经完成4300余条(段)河流的“一河一策”工作;2018年全市各级河长累计巡河60万人次,已实现全市5300余条河流、3000余座水库“一河一长”全覆盖。
全国“一河一策”编制工作的共性
各省市先后编制“一河一策”方案,主要有五大共性:
一是处理系统矛盾,推进水岸共治。即推动陆域和水域统筹、联防联控,合理确定河流周边人口分布、沿岸产业结构,从而降低水环境承载压力,实现标本兼治。
二是立足各级事权,强化责任落实。全面建立河长体系,特别是村级河长的设立能够打通河道治理“最后一公里”。明确各条河流的河长制工作牵头单位,明确其它平级和下级部门职责。
三是坚持问题导向,因河精准施策。对水文水情、纳污能力、污染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判,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难点问题,分级、分层、分年度明确管护目标、制定治理目标,分类施策,因地制宜,对症下药,做到“药到病除”。
四是划定责任范围,实行清单管理。从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、执法监管六个方面入手,形成问题清单、目标清单、任务清单、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“五个清单”,明确各级河长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责,针对性和实施性强。
五是重视统筹协调,坚持分步实施。妥善处理好水下与岸上、整体与局部、近期与远期、上下游、左右岸、干支流目标任务关系,整体推进河流管理保护。同时以近期目标为重点,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,区分轻重缓急,分步实施。
各地“一河一策”工作的特色与经验
一是全面建立河长体系,各级河长职责分明。省级行政区多为五级河长,浙江省和江苏省设立省-市-县-乡-村五级河长体系;直辖市均为四级河长,如北京市设立市-区-乡镇(街道)-村四级河长体系。
二是出台地方性法规,实现“河长制”有法可依。浙江省于2017年10月出台《浙江省河长制规定》,是我国第一个省级层面河长制专项立法,厘清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,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,标志河长制工作向法制化转变,河长履职实现有法可依。两省紧随其后,海南省于2018年11月出台《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》,江西省于2019年1月出台《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》。地方法规的出台将河长制、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,从而推动河长制向常态化、法治化、精准化转变,实现从“有章可循”到“有法可依”,促进河长制工作有力推进。
三是交叉融合多个领域,实现部门联合管理。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上海市水务局联合起草《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》,于2018年11月30日-2018年12月10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。该导则梳理了河道现状概况,提出生态之河、安全之河、都市之河、人文之河、创新之河五大理念,提出锚固基底、生态保育、水质提升、海绵城市等17项目标,包括锚固生态空间、应对雨洪、沿河贯通、一河一策等85条设计策略,并相应给出河道设计的一般原则,为各级河长的工作提供参考。
四是借助移动APP“互联网+”,提升河长巡河办公效率。为实现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,各地先后开发手机APP作为各级河长、河长办进行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统一平台,方便河长巡河的同时,也能实现信息及时反馈和共享。如山东滨州市的“河长制APP”、广西南宁市的“河长制”、江苏南京市的“南京河长”等。
五是提供多种公开渠道,鼓励公众积极参与。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:一是“民间河长”制度,如江苏宿迁市有“乡贤河长”,浙江湖州市德清县、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有“洋河长”(外籍友人),江苏扬州市有“巾帼河长”(女性志愿者)等,各地“民间河长”职责也有所不同。二是民间督察长模式,如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构建“河长+警长+督察长”的“三长治河”体系,形成“政府治水”与“全民治水”合一。
对重庆开展“一河一策”工作的启示
重庆市2019年将力争完成23条市级河流和区县及以下5300余条(段)河流“一河一策”编制工作,推动“一河一档”的规划建设。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共抓大保护,不搞大开发”、“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”、“使重庆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”等要求与指示,推进重庆生态文明建设,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,重庆可以借鉴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,一是探索出台具有本地特色、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,实现“河长制”有法可依;二是多部门协作,全面监管“盛水的盆”和“盆里的水”,既管好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,又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,在此基础上形成设计导则,有利于河长指导监管;三是完善“重庆河长制”APP的功能,在方便各级河长使用的同时实现公众参与河湖治理,从而让“河长”成为河流健康守护人,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。
参考 文献
【1】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>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6〕42号)
【2】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“一河(湖)一策”方案编制指南(试行)>的通知》(办建管函〔2017〕1071号)
【3】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渝委办发〔2017〕11号)
【4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.浙江省河长制规定[Z].2017-07-28
【5】《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》(征求意见稿)
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
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办公室
主 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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